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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BVI/开曼
    BVI公司股权质押
    发表于 2020.04.24 浏览:7674
    文章导读:纳光国际,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出于其融资、发展或者其他目的,往往需要通过抵押资产或股份获取资金。开曼、BVI和香港公司的资产或股份质押是常见的融资增信和风控方式。有两步骤: BVI质押登记和质押解除:

   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出于其融资、发展或者其他目的,往往需要通过抵押资产或股份获取资金。开曼、BVI和香港公司的资产或股份质押是常见的融资增信和风控方式。


    有两步骤: BVI质押登记和质押解除:


    一, 质押登记时,根据BVI公司法,BVI公司如果将其财产质押给他人,该等质押(通常根据一份质押契据(Deed of Share Charge)设立)需要进行两个层面的登记,分别为:


    1.    根据BVI公司法第162条,在公司的质押登记册(Register of Charges)进行内档登记(private registration),且在质押出现变化后14天内登记变化情况(“私人登记”);

    2.    根据BVI公司法第163条,在BVI 公司注册处(BVI Registrar of Corporate Affairs)的Register of Registered Charges进行公开登记(public registration)(“公开登记”)。公开登记成功后,登记处将发放质押登记证书(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of Charge),该证书亦是质押按照法律规定成功登记的终局性证据(conclusive evidence)。根据BVI公司法第32条,公开登记在法律上产生公示效果,即任何第三人对公开登记的质押及其内容视为推定知情(constructive notice)。


    未按照BVI公司法进行私人登记或公开登记,均不影响质押的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;然而可能产生以下负面后果:

    1)    未按规定进行私人登记,属犯罪,经简易程序定罪(summary conviction)可判处公司罚金USD5,000;

    2)    未进行公开登记,将影响该质押的优先效力。相关质押的优先级规定在BVI公司法166条,具体规则为:

       2.1) 先公开登记的质押优先于后公开登记的质押; 

       2.2) 公开登记的质押优先于没有公开登记的质押。


    需要注意的是,根据BVI公司法第163(1)以及165A(1)条(并结合第232条之规定),就BVI公司的质押行为,仅可以由以下人士申请公开登记     


    1.     公司的注册代理人,或公司授权的BVI律师;

    2.     质权人,或质权人授权人士的注册代理或BVI律师。(我司代理,请见附图)


    二,公司解除质押时,根据第163条公开登记的质押,其所担保的债务已得到充分清偿,或质押已与相关财产脱钩,则有关方可以向BVI 公司注册处发送一份Notice of Satisfaction or Release(“解除通知”)以解除相关质押。解除通知的提交人应为以下主体中的一方:

    1.    公司的注册代理人,或公司授权的BVI律师;

    2.    质权人的注册代理人,或质权人授权的BVI律师。(请见附图)


    且,如解除通知由公司(或代表公司的一方)提交,则该解除通知应:

    1.    由质权人签署;

    2.    由质权人注册代理,或质权人授权的BVI律师签署;或

    3.    伴以一份法定声明(Statutory Declaration)以证实解除通知的真实性。

    如有疑问,请速联系~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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